图书馆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枣庄职业(技师)学院图书馆 时间:2019-09-01 点击数:

为了加强图书馆固定资产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固定资产的效益,确保国有资产权益不受损害,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鲁教财字[2011]65号)和学院有关规定,结合图书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体制

1.图书馆固定资产是指馆藏图书资料、各种仪器设备、书架、阅览桌椅、办公家具、建筑设施等以及单件价值500元以上或采购量大宗的同类物资。

2.图书馆固定资产全部纳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系统统一管理。其中,馆藏图书资料全部纳入汇文图书馆文献服务系统统一管理与使用。

3.图书馆的所有资产设备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馆长全面负责,统筹安排,具体工作由相关业务部室负责。

4.全馆家具、设备的管理调配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图书资料的登记入帐、典藏调配、剔旧注销工作由文献采编部负责;期刊、报纸和过刊装订、报刊合订本的登记入帐、典藏调配工作由期刊阅览部负责;光盘、磁盘和数据库资源等非书资料的登记入帐、典藏调配工作由技术服务部负责。

5.馆内各部室所配置的资产设备由各部室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各部室主任负责监督管理使用情况。各书库、阅览室应落实责任制,妥善管理馆藏书刊资料及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对因失职而造成的丢失、损坏要追究责任。

二、管理办法

1.图书馆所有的固定资产均要录入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贵重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要建立专门的档案管理卡。纸质帐目和相关资料定期送交图书馆档案室存档备查。

2.所有资产设备要做到账、物、固定资产编号与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系统数据库完全相符。

3.新进资产设备要及时入账;新进图书资料要及时登记、编目与分类典藏。

4.新进图书的验收单及典藏调拨单等原始凭证,由

文献采编部定期送交图书馆档案室存档备查。

5.馆内一切家具、设备不得私用,未经馆长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换、移动、拆改和借出。需要变动时,应与办公室联系,报馆长批准,由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调出图书馆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转帐手续。

6.馆内资产设备如有损坏、丢失要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过程,分清责任,并由部室主任签属意见,及时上报。因违章造成的损失,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7.各种仪器、设备领用应有专人负责,定位存放和使用。各种设备若出现故障,先报告技术服务部检查,若不能解决,速表报修报送国资处。

8.因设备购置年代久远,陈旧落后并失去使用价值的,或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或重新修复费用高不合算的,可以申请报废。报废设备由部室主任提出,填写报废单,并经有关人员鉴定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批准报废的设备送交学院统一处理后,在明细账上予以注销。

9.各部室要管护好本部室的资产设备,每年至少清点一次。

三、附则

1.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有关规定执行。

2.本规定由图书馆负责解释。

3.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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