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公章管理与使用的暂行规定(试行)

作者:枣庄职业(技师)学院图书馆 时间:2019-09-01 点击数:

为保障公章使用的严肃性,加强图书馆公章的规范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1.图书馆行政公章保管与使用由办公室专人负责管理;图书馆党支部公章由办公室专人负责管理。

2.在以图书馆名义发出的公文及签署的表格上加盖行政公章时,须履行以下手续:

(1)凡以图书馆名义发出的行政、业务往来中的公函、通知、报告等需加盖行政公章的,须经主管馆长批准后,方可盖章。

(2)凡业务合同、财务文件等需加盖公章的,须经馆长签字后,方可盖章。

(3)凡因公外出开据的介绍信、证明信等需加盖公章的,经部室主任核实,馆长批准后,方可盖章。

(4)凡馆内职工因个人私事需单位出据证明加盖公章的,须向馆长提出申请,经认真核实,馆长批准后,方可盖章。

3.凡目的内容不详的介绍信、证明信、空白介绍信均不得加盖公章。

4.图书馆行政公章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携带出办公室。特殊情况下,须经馆长批准,并由公章保管人陪同前往使用。

5.凡违反上述规定使用公章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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