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枣庄职业(技师)学院图书馆 时间:2019-09-01 点击数:

第一条 图书馆是学院的文献信息中心,是学院安全管理的重点单位。为防止事故的发生,保证读者的人身安全和学院的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学院安全管理工作办法,结合图书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图书馆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行逐级管理和岗位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图书馆作为学院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按照《山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实行严格管理,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全馆的工作计划,同计划、同部署、同落实、同总结。

第四条 图书馆设立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部室

设立安全员,图书馆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安全管理工作,将安全管理工作与图书馆整体工作统筹安排、共同制定和实施安全措施,定期检查安全工作,并认真填写安全工作记录,使安全管理工作有计划、有组织、有落实、有保障。

第五条 馆长是图书馆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图书馆安全管理工作。各部室负责人负责本部室的安全管理工作,每位工作人员负责本人所承担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人人有责,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

第六条 加强对全馆职工的安全教育,定期组织职工学习安全知识,培养和提高全馆职工的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即“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增强安全意识,养成安全习惯,自觉做好防火、防盗、防水、防破坏等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 组织安全检查,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建立突发事件、事故安全预警机制和紧急应对措施。将“四个能力”建设落实到日常工作中,配合学院保卫处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演练。

第八条 做好安全隐患防范工作。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馆;馆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严禁使用超负荷的用电设备;严禁私改滥接电源电路;做到安全用电,人走灯灭,用电设备下班前必须关闭电源、关好门窗;每天下班后值班人员要通查一遍全馆安全防范工作,杜绝安全隐患。

第九条加强安全巡视,加强电子监控系统的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报告。

第十条 图书馆各部位的钥匙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各部室钥匙由专人负责登记后领取使用。工作人员未经馆长许可,不准私自复制馆舍钥匙;不得私自将馆舍钥匙交给他人。如有钥匙丢失现象应及时报告办公室,并负相关责任;如调离工作岗位,必须办理物品及钥匙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加强图书馆网络安全管理,及时升级杀毒软件,每日备份重要数据;加强网络中心服务器、磁盘阵列、输机线路、交换机等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内网系统的工作电脑严禁私自接通外网或插用移动磁盘或拷贝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资料等,否则,按安全责任事故处理。已联网的电脑上班期间严禁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

第十二条 按照“属地管理”和“有效管理”的原则,维护馆内安全设施,消防器材保持完好;不得对消防设施、器材、疏散标志、疏散通道进行遮挡、堵塞、占用;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保持疏散标志、防火门、应急照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在遇有人为损坏情况时,及时报告学院保卫处。

第十三条 全馆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发现重大安全事故要果断处理,及时报告,奋力抢救。要熟悉报警电话号码(火警:119,盗警:110,学院110电话:8628110),便

于及时报警。

第十四条 节假日期间图书馆要安排值班人员,加强安全巡视,做好值班记录,交接班时要交待清楚。发现意外事故应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十五条 落实安全管理奖惩措施,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职工或读者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除按照上级和学院相关规定处理外,在年度考核、评优晋级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图书馆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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