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院图书文献资源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图书馆的教育职能与信息服务职能,更好地为教学和科研工作提供文献信息资源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文献资源建设管理
第一条 图书馆是学院的文献信息中心,统筹协调全院文献资源建设,统一管理和使用图书经费。文献购置必须制订计划,经学院主管领导及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大宗文献购置实行公开招标。
第二条 文献购置应兼顾纸质文献、电子文献和其他载体文献,兼顾文献载体和使用权的购买,重要文献和特色文献的购置要保持完整性和连续性。注意收藏与本院、本地区有关的文献。注意整合实体资源与网络虚拟资源,加强数字化图书馆建设。
第三条 文献购置必须广泛征求教学、科研人员的意见。图书馆要通过多种渠道搜集出版信息,及时传送到各学院和有关部门。各学院、部门要根据教学与科研需要组织专业人员选订书目,或提出购书建议,由图书馆查重、审核,确定购书种类和复本量,统一采购、结帐。对所购图书要严格验收,禁止不良出版物进入馆藏。
第四条 图书文献资料属国有资产,凡使用学院资金购置或其它途径入藏的图书文献资料,必须办理固定资产入帐及编目手续。
第五条 凡购置大型丛书、套书、文献数据库等(单价3000元以上),须经有关专家论证,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购置。各学院、部门因教学、科研急需直接购置图书,须向图书馆申请,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购买,并将所购图书及发票一并交图书馆办理入藏结算手续。
第六条 接受社会各界和本校师生为图书馆无偿捐赠图书文献资料,学院颁发文献收藏证书。受赠文献资料的所有权和处理权归学院,由图书馆负责验收、登记、编目、典藏处理。
第二章 图书馆借阅管理办法
第七条 “一卡通”图书馆借阅功能
1.本校教职工、学生持“一卡通”到图书馆开通借阅功能,新生参加入馆培训后集体开通。
2.校外读者持相关单位证明信、本人身份证和1张1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到图书馆申请办理”一卡通”。校外读者办理”一卡通”时须缴纳”一卡通”工本费10元、年度管理费50元/年、押金500元(停证后退还)。
第八条 “一卡通”的使用与保管
1.“一卡通”借阅功能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2.凡凭“一卡通”借阅的书刊资料,一律由持卡人负责归还。所借书刊资料如有丢失、损坏须予以赔偿,逾期归还者须缴纳超期罚款。
3.“一卡通”应妥善保管。“一卡通”丢失后如被他人冒用,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负责。
4.凡持用别人的“一卡通”者,一经发现,除扣留“一卡通”外并予以批评教育或处罚,情节严重者,按窃书处理。
第九条 “一卡通”的挂失与注销
1.“一卡通”如有遗失,除需在“一卡通”管理中心办理挂失与补办之外,也需要在图书馆进行借阅挂失功能,防止个人利益受损。
2.本校教职工和学生因调离、毕业、结业、休学、退学、出国、辞职等离校时,必须还清所借书刊资料,交清所欠款项,由图书馆核验、注销其借阅功能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2.校外读者申请停止”一卡通”时,须还清所借书刊资料,交清所欠款项,交回”一卡通”和押金凭据。由图书馆核验、注销其”一卡通”后,方可退还”一卡通”押金。
3.因去世及其它特殊原因,应由其家属或所在单位人员到图书馆办理还书、退证、注销手续。
第十条 “一卡通”的借阅权限
1、凡持有“一卡通”的读者,均有利用图书馆、借阅书刊、阅览电子文献的权利。
2、所借书刊逾期未还者,在未办妥超期罚款手续前,暂停其借阅权利。
3、遗失、损坏所借书刊者,在未办妥相关赔偿手续前,暂停其借阅权利。
4、对于违规违章的读者,在未办妥相关处罚手续前,暂停其借阅权利。
第十一条 续借图书
所借图书在最迟还书日期还不能看完,可在最迟还书日期前一周内续借一次(30天),到原借书处续借。
遇有特殊情况,由图书馆根据具体情况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报相关主管领导处理。
第十二条 读者的借阅册数与借期规定
读者类型
| 图书借阅册数
| 图书借期
| 续借次数
| 现刊借阅册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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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领导
| 30册
| 180天
| 1
| 1
|
高级职称教师
| 20册
| 180天
| 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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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教师
| 15册
| 180天
| 1
| 1
|
初级职称教师
| 10册
| 180天
| 1
| 1
|
博士教师
| 20册
| 180天
| 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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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教师
| 15册
| 60天
| 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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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生
| 6册
| 30天
| 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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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专生
| 5册
| 30天
| 1
| 1
|
合同制员工
| 3册
| 180天
| 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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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读者
| 3册
| 180天
| 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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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期的几点说明:
1.所借图书凡在寒假、暑假中到期的,其借期顺延至开学后的第2周星期五;凡在双休日、节假日到期的,其借期顺延至到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超出此时段按逾期处理。
2.读者查询所借图书的到期时间,可以到图书馆信息咨询部图书文献检索查询台查询,也可以在图书馆网页“读者信息查询”栏中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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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文献借阅管理
第十三条 图书借阅规则
1、图书馆书库、阅览室的文献开架借阅,对所有持证读者开放。读者凭本人”一卡通”办理图书借阅手续。
2、读者进入书库、阅览室须出示本人”一卡通”,不得带入个人书包、书刊等物品。个人物品请存放在指定存包柜中,以防丢失。
3、进入书库须领取“代书板”,方能进行选书,选书时必须正确使用“代书板”,以免图书乱架。出库时应交回“代书板”,不得将“代书板”遗留在书架上或把“代书板”带出库外。
4、选书时应注意保持排架顺序,阅后放回原处。如需外借阅读,到出纳台办理借阅手续;未办理手续携书走出藏书区,按窃书论处。
5、读者借书时要仔细检查所借图书是否有缺页、圈划、污损等现象。如有上述情况,应向管理人员声明,由工作人员加盖污损章印标记。否则责任自负。
6、读者应爱护图书,如期归还,自觉遵守图书馆借阅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7、读者进出书库必须走门禁监测通道。如遇报警信号须自觉协助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十四条 图书归还与续借规则
1、读者应在图书借期到期前归还所借图书。若继续借阅,可办理续借1次,续借借期自办理续借手续之日起算。
2、读者续借图书时,可以在图书馆网站“读者信息查询”栏中登录“我的图书馆”自行办理网上续借手续;也可以持本人”一卡通”和续借图书到借出书库办理续借手续。
3、归还图书应到借出书库办理还书手续。还书时应自觉接受书库管理员检查所还图书的完好情况。
4、所还图书若发现有缺页、圈划、污损等现象,按有关规定赔偿后,方能办理还书手续。
5、所还图书超出借期者,需按逾期天数,交纳超期罚款0.1元/天·册。由书库管理员开据超期罚款缴款单,办理超期罚款手续后,方能恢复借阅权利。
第十五条 现刊阅览室阅览规则
现刊阅览室所典藏的期刊(当年)、报纸(当月)等文献资料全部实行开架借阅,读者凭本人”一卡通”办理借阅手续。
1、凭证登记:读者持本人”一卡通”,经管理机器扫描登记后,方可进入现刊阅览室。
2、轻装入室:读者进入现刊阅览室时,不准带入书包、书籍等。请将个人携带的物品存放在室外存包柜中,以防丢失。
3、室内阅览:每人每次限取一种报刊阅览,请正确使用代书板,请把代书板放在取阅报刊的位置上,以便阅览后将报刊放回原处。
4、文明阅览:请按规定取、放报刊,爱护报刊,保持安静和室内整洁。不大声喧哗,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纸屑,杜绝在报刊上圈画、折叠、污损、剪裁、撕页等不良行为。否则,将按图书馆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5、借还检查:读者应主动检查所借期刊的完整情况,如发现污损、缺页等现象应及时向工作人员申明,经工作人员处理盖章后,方可办理借出手续。归还时,应自觉接受工作人员检查,如发现归还期刊有污损、缺页等情况,将按图书馆有关规定酌情赔偿。借出期刊如果丢失,将按该刊全年总价的2倍赔偿。
6、服从管理:读者应自觉遵守《图书馆现刊阅览室管理规定》,尊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离开阅览室时,请自觉整理阅览座椅。进出现刊阅览室必须走门禁监测通道,如遇报警信号请自觉协助管理人员检查。
第四章 读者违规处理办法
第十六条 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院图书馆规程》(教高[2002]3号)第四章第二十条规定:“要教育读者遵守规章制度,爱护文献资料和图书馆设施。对违犯规章制度,损坏、盗窃文献资料或设备者,按照校纪、法规予以处理。”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以下处罚办法。
第十七条 借阅书刊逾期处理规定
1.所借书刊等文献资料逾期未还者,暂停其借阅权利。必须办理超期罚款手续后,方能恢复其借阅权利。
2.所借书刊逾期未还者,按逾期天数,需交纳超期罚款每册每天0.1元。
3.逾期天数计算自借期到期日起至还书日止。在寒假、暑假中到期的图书借期顺延至开学后的第2周星期五,在双休日、节假日到期的图书借期顺延至到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4.通过馆际互借的图书文献资料逾期者,除执行本馆逾期处理外,还将按对方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遗失、损坏书刊赔偿规定
图书馆的图书、期刊等文献资料系学院固定资产,应妥善保管,倍加爱护,不得遗失或在馆藏书刊上圈点、涂划、污损、剪裁、撕扯等。损坏或遗失书刊应予以赔偿。读者遗失图书需在应还日期之前向证卡服务处报告,并赔偿原书。如无法赔偿原书则视遗失图书的情况按以下条款赔款。
1、污损书刊(包括圈点、批注、划线、涂抹、勾画、污渍、书页破损等):轻度污损,每污损一处罚款0.20元;多处污损或破损严重,视书刊污损程度,按书刊原价的20%—100%赔偿,另需交纳每册5—10元的技术处理费。丢失或损坏书刊的书标、条形码或磁条者,需交纳每册5元的技术处理费。
2、图书赔偿规定
(1)赔偿原书:所有图书全部按原书赔偿(同一出版社新版本需经审核通过后才可抵赔),并须缴纳10元图书加工费/册。
(2)赔款:适用于无法赔偿原书的情况,并须缴纳10元图书加工费/册。多卷册图书原价按整套图书的总价计算。
①中国大陆出版图书
2000年(含)后出版的:按原价×5倍;
1980年至1999年出版的:按原价×10倍;
1950年至1979年出版的:按原价×2倍×(当前年-出版年);
1949年(含)前出版的:视为文物,以不低于原价×2倍×(当前年-出版年)的当前国家文物市场估价进行赔偿。
注:1950年前后以第一套人民币标价的图书按标价的万分之一计原价。
②中国大陆以外国家地区出版图书
1980年(含)后出版的:按原价×10倍;
1901年至1979年出版的:按原价×2倍×(当前年-出版年);
1900年(含)前出版的:视为文物,以不低于原价×2倍×(当前年-出版年)的当前国家文物市场估价进行赔偿。
注:赠书和无标价图书按40元计原价;以外币标价图书按现行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计原价。
3、期刊赔偿规定
(1)中文期刊:当年出版的期刊,丢失一期按全年各期之和赔款。合订本期刊如有复本,按出版时间计算,参照中文图书的赔款倍率计赔,另加收装订费。合订本期刊如无复本,除按上述办法计算外,再加倍赔款。
(2)外文期刊:区别不同情况,按下列倍率赔款:影印、复制交流版期刊:视具体情况按原价的5-10倍赔
款。情节严重者,报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7、在书库、阅览室内故意损坏或藏匿书刊,未办理借阅手续擅自将书刊带出书库或阅览室,或冒用他人”一卡通”者;视情节轻重,按书刊总价的10—30倍罚款,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8、盗窃图书馆公共设施及电子设备者,视情节轻重,按设备总价的10—30倍罚款。情节严重者,报告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9、故意逃避有偿服务缴费,非法登陆有偿服务网页、网络数据库者,依据登陆时间及造成的损失,除按规定缴费外,处以10—30倍的逃费罚款。情节严重者,报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10、恶意攻击图书馆网站及数据库者,视情节轻重,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报有关部门严肃处理,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图书馆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